律协专家:冤假错案真正元凶是刑讯逼供

2013年03月30日00:37  央视《新闻1+1》

  解说:

  “今天你们是法官、检察官,但你们的子孙不一定是法官、检察官。如果没有法律和制度的保障,你们的子孙很有可能和我一样被冤枉,徘徊在死刑的边缘”。这是张高平在再审的法庭上说出的一番话。在近十年的冤狱中,正是因为他的坚持让他和侄子张辉终于等来了回家的这一天。

  (电话采访)

  张高平:

  我说,这十年我虽然吃尽了苦头,流干了眼泪,但是我的心不会死,我始终坚信法律是严肃公正的。

  解说:

  对于吃尽了苦头的张高平来说,在十年间只有通过不断地申诉、写材料来换取他那渺茫的希望,而这也就是他近十年来生活的全部。

  张高平:

  我的材料,我写过的申诉材料,多得搞不清楚了,加起来我看有一麻袋。我自己没问题,我求人家帮我写,后来让我哥哥叫家里给我复印好寄来。

  解说:

  除此之外,张高平在狱中也不服从监狱管理,而这一点给2011年就曾采访过他的《东方早报》记者留下了极其深刻的印象。

  (电话采访)

  《东方早报》记者 鲍志恒:

  2011年我去新疆石河子监狱和南疆库尔勒监狱分别采访了张高平和张辉。张高平给我的感觉就是他在狱中非常倔强、非常固执,见到狱警和管教人员就喊冤。

  解说:

  除开坚持喊冤外,张高平还以拒绝减刑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不满。

  鲍志恒:

  他不减刑的理由很简单,我不是一个罪犯,只有罪犯认罪了、服法了,那他才需要减刑。

  解说:

  一边身在狱中的张高平在坚持,而另一边他的哥哥,也就是张挥的父亲张高发十年间马不停蹄的奔波于安徽、浙江、北京各地,不断申诉、上访,寻找律师,直到2010年11月他找到了北京律师朱明勇。

  律师 朱明勇:

  张高发找到我的时候,我就看他那个形象,当时穿的衣服都非常的俭朴,而且那个形象确实让人感觉很寒心。但是我看到他带了一块火腿,他说是他们老家的一个特产,然后从安徽带到北京,北京又带到,辗转到我出差的那个地方,还拿着一个棍子把那个火腿挑着。其实这个时候就已经看出来,他们家里面可能也就只能拿出这块火腿来找一个好的律师。

  解说:

  面对已是一无所有的张高发,朱明勇永律师选择免费为其辩护。最终张高平、张辉的冤案通过多方的努力,在2011年11月22日这一天终于有了突破,警方通过DNA对比,找出了真正的犯罪分子。

  朱明勇:

  我们遇到的很多案件,如果说当事人自己不相信法律,也不相信公正能有一天会实现,不去努力,其实结果往往不是很理想的。

  白岩松:

  认错、道歉、纠错都是应该的,一方面来说错了就应该改,这是天经地义的。另一方面正是因为纠错了,使这个错判像一个镜子一样摆放在那里可以去照一下。这十年,我们的法律环境在变,一些法律观念在改变,比如说原来是有罪推定,现在是疑罪从无。另外,《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了,所以这也是我们要关注这面镜子,包括标题“这个错判今天到底还会不会发生?”其实这个案子之所以当时导致错判是在没有任何物证,也没有目击证人的前提下,包括刑讯逼供取得证据,然后虽然没有腐败,但是有很多的司法人士是极其认真的把这个不存在的一个案件给办成了铁案。

  接下来针对这个情况,我们也要连线一下专业人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的田文昌。田主任您好。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田文昌:

  你好。

  白岩松:

  你觉得将近十年前错判的案子之所以被错判的最关键点是什么?

  田文昌:

  其实这类的冤假错案,我认为最大的问题就是取证非法,说具体点就是刑讯逼供。过去的赵作海案、聂树斌案这些案子都是由于刑讯逼供所带来的严重恶果。当然这个案子应当说比赵作海的平反进了一步,赵作海案是元凶出现了,那是一个奇迹。元凶出现这样的几率简直太少了,所以在那种情况下才得到纠正。那么浙江这个案子没有元凶出现的情况下,通过非法正义的排除得到了纠正,所以说这是一个进步,值得我们来好好的研究一下,也值得宣传。

  白岩松:

  田主任,我也特别的关注,毕竟是有了新的《刑事诉讼法》的修订,非法取证这样一些证据其实是不予以采纳,在新的这里都有明确的一个改变。您觉得十年后这样的错判在今天的法律环境下还有没有可能发生?

  田文昌:

  肯定还会有。只能说我们希望它越来越少。眼下的聂树斌案仍然没有被纠正,这就是一个例子。最近我在北京还办了一个没有任何物证的案件,仍然认定为故意杀人。所有这些案件的形成,可以说冤假错案形成的元凶,真正的元凶是刑讯逼供。应当说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有了很大的进步、很多突破,特别是对非法正义排除问题做出很多具体规定,因为我也参加了立法,我深有体会。但是问题是在于,我们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措施和保障性的条款还是很不够。

  白岩松:

  就是说法律的条款上现在是开始实施了,但是保证它真的落地还需要。

  田文昌:

  对,就是我们的条款有很多突破,但是保障性的规定还有点欠缺。这样的话,我们在发生同类案件的时候,能不能真正做到有效排除非法证据防止冤假错案,还有待于进一步努力。

  白岩松:

  田主任,一会儿我们还会继续沟通。

  接下来我们要关注的是,其实从浙江司法界来说,围绕这起案件也开始进行反思,最重要的不仅仅是浙江司法人士的反思,我们所有人似乎都应该进入反思的过程中,照着这面镜子,别让这样的事情再发生。来,一起关注。

  解说:

  昨晚浙江省公安厅针对张辉、张高平案在其官方网站向当事人和家属作出了道歉。除了道歉,这份200多字的声明还表示:“这起错案的发生,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作为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个环节,是有责任的,我们深感痛心,并且要求杭州市公安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查,绝不掩盖、绝不袒护。

  (电话采访)

  记者:

  那您现在知道浙江省公安厅公开表示道歉吗?

  张高平:

  我不知道。

  解说:

  七年前,参与侦查此案的时任杭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预审大队大队长聂海芬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此案证据无懈可击。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预审大队大队长 聂海芬:

  案犯交待是实施强奸了,也成功了。但是我们从尸体上找不到这上面的痕迹,也就是没有犯罪嫌疑人的精斑等等。

  主要还是从证据上,完善证据,让证据更为客观。

  解说:

  回头看这段采访,我们不知道聂海芬会不会向张高平、张辉叔侄道歉,而就在张辉、张高平走出监狱第二天,浙江高院新闻发言人就此案再次开庭审理的有关情况答记者问中称:本案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张辉、张高平的有罪供述、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依法应予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在这份2000多字的回应中,浙江高院还表示:“将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尽快做好国家赔偿等善后工作,尽可能让张辉、张高平能够早日恢复正常的生活”。

  (电话采访)

  张高平:

  浙江省高院副院长跟我们讲话,他也鞠躬,向我们两个人道歉。他说,今天是(阴历)元(二)月十五,团圆的日子,选这个日子,元(二)月十五月亮圆,那天是十五号,他是说这些的。

  解说:

  继浙江省高院之后,浙江省检察院也很快发出了声音。3月27日,他们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了“省人民检察院依法纠正一起九年前错案”,其中称:“在该案的再审过程中,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本着有错必纠、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推动法院再审立案,配合法院庭审,终使这起错案得以纠正”。

  白岩松:

  在这个纠错的过程中有一些偶然的这种因素,但是同时也因为存在一些好人,比如说新疆石河子检察院的检察官张彪知道了他们整个事情之后,就给他们辩护律师还发了这样的短信,“我今年就要退休了,张辉、张高平的案子我希望你不要放弃。每到夜晚,我想起张高平向我哭诉被刑讯逼供冤案的情形,我都无法如入眠。”“谢谢你发来让我流出泪水的信息,谢谢你们的努力。”“张高平他们后面的路怎么走,我有些惦念。”这是多好的一个检察官。但是我们会发现在这个案件过程当中没有什么腐败或其它一些因素,而是有些法官像刚才被接受采访这样一些司法人士极其认真和努力的,就认定他有罪,最后给弄出一个错案来。

  接下来要继续连线田主任。田主任。

  田文昌:

  你好。

  白岩松:

  你看法官就是一根筋认定他是有罪推定,但我们现在不是已经明确的司法精神是疑罪从无吗,您觉得真的落实还需要做什么?

  田文昌:

  这是一个非常重大的问题。我们的法律现在有了相应的进步,但是我们的观念还有很大的滞后性,有罪推定的、疑罪从无的观念,在很多司法人员思想里还是根深蒂固的。现在有些案件,我们一再强调不能靠口供定罪,我们的《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只有口供不能定罪,但是很多冤假错案就是凭着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被告人口供,最后确定被告人有罪,甚至判了重型或者极刑,所以凭口供定罪是一种非常危险的做法。

  白岩松:

  田主任,您认为要让疑罪从无真的落到实处,我们最要做的是什么?

  田文昌:

  最要做的一个是转变概念,一个是必须重视正当程序,一定要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进行审判活动,一定要切实贯彻排除非法证据的原则,一定要充分的、坚决的遏制刑讯逼供的现象,否则这些问题是很难解决的。

  白岩松:

  好,非常感谢田主任来接受我们的采访。

  其实在这儿我不想说存在一定的偶然因素是那个犯罪嫌疑人后来也是被确定,即便那个人不存在,到现在也不知道是谁干的,但你这边用了非法证据,也没有物证等等也应该无罪释放,永远应该记住张高平在重审的法庭上说的那一番话,“你们今天是法官和检察官,但是你们的子孙不一定是,如果没有法律和制度的保障的话,你们的子孙也可能被冤枉,也可能徘徊在死刑的边缘。”记住这句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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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N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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